朱家健 :修訂逃犯條例助彰顯法治
香港男子在台灣涉嫌殺害香港女友後潛逃回港,但由於香港和台灣現時未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移交逃犯,港府未能把嫌犯移交到台灣。一個法治之都,對一個於境外干犯謀殺罪的嫌犯無計可施,受害人及家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法治正義未能彰顯。
面對法律漏洞,必須亡羊補牢才能彰顯公義,為死者昭雪伸冤!保安局提出對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出修訂,提倡在兩個司法管轄地的雙方同意外,以單一個案的方式,處理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這本身是一個法律程序的問題,不宜也不應與政治沾上邊,而個別政客把堵塞法律漏洞的問題政治化、妖魔化、無限上綱上線,實在是太敏感,也沒有必要。
個別政客只是在藉事件抹黑內地的司法制度,他們提出的假設根本並不存在。首先,在修訂建議下,行政機關和法庭將會分別嚴格把關。本港向來尊重法院的專業、公正和自主性,相信本港法庭會公正處理相關移交案件。此外,建議的個案移交安排,也將不涉及政治意見、種族、宗教等的罪犯移交,另外,涉政治性質罪行的逃犯也不屬移交範圍,而另一司法管轄地須向港府承諾在移交逃犯後,逃犯將不會被執行死刑。這種安排既保障了未審理的逃犯的權利,亦不會令逃犯因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地犯了嚴重刑事罪行,潛逃香港便能逍遙法外。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香港成為殺人犯、綁架犯、搶劫犯、強姦犯的藏身之地,將嚴重威脅香港市民的性命財產安全。
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可以促進法治完善、堵塞法律漏洞,彰顯正義,令司法機構可依法處理刑事案件,亦令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和警務處有充分法律理據,分別作出檢控和執法,保障市民的權利。
筆者建議,長遠可在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B條和第9條,加入相關香港法律可處理審訊香港居民在境外殺人案件的條件,及如在香港構成策劃、或構成罪行條件的任何一個元素即可在香港檢控和進行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