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 澳門規管航拍機使用法例值得香港借鏡

早前,香港特區對無人機使用進行公眾諮詢,並將進行立法規管無人機的使用。現時,無人機的價格相對低廉,並不需要考牌和登記註冊的門檻,除了被應用在商業拍攝、測量領域和新聞採訪外,還吸引很多業餘玩家和用家。但其實,航拍機的使用,也對其他的的安全和私隱構成一定問題。

年初,澳門有遊客在夜間遙控航拍機,結果意外碰撞到大三巴牌坊後撞毀。原來,澳門在這方面的法例已較香港更前衛,澳門的現行民航法例已有規管包括玩模型飛機、放飛氣球或風箏、燃放孔明燈等的「放飛活動」。現時,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67(2)條,「所有重量大於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貼上擁有者的中文、葡文或英文的姓名和電話號碼,而有關資料必須容易識別及閱讀。」這正是一種登記制度,不但保障航拍機持有人的物權,也給被侵權者或意外中的傷者一份保護,他們可循標貼上的資料向航拍機持有人作出法律責任的追究。

《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67(3)條亦詳細列出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之重量、飛行高度、操作時段、與聚集人群的飛行範圍距離、操作員操作等作出規管,該條文亦把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機構、澳門特區政府總部、立法會大樓、終審法院、行政長官和澳門主要官
筆者認為港府可以參考澳門對航拍機的監管做法。

同一條文亦規管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能攜帶任何危險品,包括武器及彈藥,腐蝕性、易燃性或爆炸性物質,煙火炮竹,任何化學製劑、生物製劑或毒素及任何放射性物質,並不能拖帶任何物件;此外,任何人亦不能借無人駕駛航空器投放任何氣體、液體或固體。但條文並未有限制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拍攝功能、定位、數據傳送或綻放出激光的限制。

其實,香港特區可參考澳門特區這方面的部分立法內容,再作調整。如澳門的法律只容許航拍機在日間使用,而若香港特區立法,可列明使用時間。澳門特區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雖有「標籤制度」以作識別,但未有登記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物主/操作員的制度,香港特區在可要求強制的登記制度,並列明主管部門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此外,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員又是否需要接受強制培訓?或是否每年須持續上課修讀學分?違者又是否有扣分制和強制的「技術改進課程」?又是否需要操作者強制驗身(如簡單的手眼協調能力)?或確保操作者的視力正常和沒有色弱的視力檢查?又是否需要像汽車、飛機、船舶那樣需要購置第三者保險?

澳門的「航拍機意外」,前車可鑑,但澳門已未雨繆綢,已有法則去監管航拍機的使用,香港特區實在需要跟隨這方面的步伐,以完善法律去監管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放飛活動,為玩家和他人營造一個安全的空間。

作者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gelhfнакруткалайковраскрутка в интернетеpopunder трафикchoses à faire st petersbourg fl ce week-endmoscow weather in nov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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