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其他國籍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香港的角色
最近有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因在公開場合表述失實而被垢病;另有部分政客認為,律政司在作出個別檢控決定前,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而以英國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亦為較合適的參考;坊間亦有指出,部分非中國籍法官,不諳中文,在處理部分案件時,審訊時亦需先行把文件和證詞先作翻譯,或耗時欠寫實;當然亦有效忠的問題,尤其現在國家和北美兩國鬧得不愉快,雖說司法獨立和案件須以法律和證據作出判決,但始終法官也只是有血有肉的凡人,有主觀觀感也屬正常,若審訊的法官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或「在外國有居留權」或本身是「非中國籍」,又是否在審理個別案件時存在衝突或須迴避?同樣道理,如日後國家安全法本地立法後,部分案件須在香港特區的法院審理,案情若涉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此等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又是否主理審訊的合適人選呢?
先說若案件其中訴訟方不諳英文,其實部分案件是可供被告人選擇用中文審訊的,而且被告人也可委托懂英文的律師作為其法律代表,且法院和司法機構的翻譯人員均是具豐富經驗和專業的,幾乎不存在語言障礙問題,雖說這是每年耗用了不少資源和時間作文件和證詞的翻譯,但這也成了香港司法系統的一部分。還記得,最近有洋法官在審理涉賭博時,不太懂其中的中文「博彩術語」,但在法庭內,誰莊誰閒恐怕大家都清楚。
香港其實很尷尬,司法系統有其「獨特性」,「非中國籍」的人員數量,較行政、立法機關更顯著,但這無奈卻是香港基本法多條條文列明的,以確保香港的「獨特性」。既然是香港基本法列明,難怪坊間笑指逆來順受司法奇景。
是奇景還是畸景,大家且看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此外,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這提供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香港審訊的法律基礎。
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有一幕,包龍星以明朝的尚方寶劍去追斬清朝朝庭命官,令人啼笑皆非。這個姓包的,被嘲笑為前朝的遺民餘孽,思想仍保留在前朝的昏庸,眼中只保障前朝的利益,他可不是民眾心目中的包青天。現實生活中,香港特區卻要供養埋前朝的官!在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其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可是當他們上賓!唯才善用,但何謂才?又是誰去決定誰是人才呢?古時選士用才,更重要是忠君愛國!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行政長官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又可被委托負責如遇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法官可謂位高權重,但原來,法官可不是「無老闆的」,他們也要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不是天馬行空。
但倘若日後「有外國居留權」或「非中國籍」的法官甚至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或存在雙重效忠問題,即同時聲稱效忠原居地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或只選擇效忠前者,案件是否能有效公允地審理?有角色和國籍衝突又不作迴避,又是否又衍生額外訴訟或成為所審理案件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呢?又由誰「有資格」去審理法官存在雙重效忠的問題呢?不要告知我們又是由法官審理呵!其實很簡單,不存在官官相衛,若沒有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即失去就職資格,「唔駛審」,是按香港基本法條文去處理。曲解香港基本法或胡說八道,當然也不算屬於擁護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字字諸機,就是法官審案的尚方寶劍,可以拿下對法律一知半解或不懂法律的前朝命官。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