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行管會追討薪津合法合情合理
立法會行管會昨日決定,向因瀆誓案喪失議員資格的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和姚松炎4人,追討270萬至310萬元不等的薪津。法庭已裁決此4人由宣誓當日起即喪失議員資格,意味4人無當過1天議員,立法會向他們追回白白領取的議員薪津是執行法庭裁決,依法辦事,保障公帑免被濫用,合法合情合理。此4人失去議員資格、須繳還薪津完全咎由自取,卻反咬一口,聲稱遭「政治迫害」,更暴露他們漠視法治和民意,顛倒是非。
高等法院今年7月裁定,4人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由去年10月12日即宣誓當日起生效。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釋法規定,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因此,4人從來就不是合乎法律規定的立法會議員,4人在宣誓當日至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期間所領取的議員薪津,均屬非法所得,立法會行管會向4人追討全數薪津,按照法庭裁決行事,並徵詢過法律意見,有充足的法律依據;相反,如果立法會行管會對4人網開一面,對領取的薪津不予追繳,才是有法不依,破壞法治,違反香港的核心價值。
4人狡辯,他們曾經盡心盡力為巿民服務,期間付出勞力,獲得薪津不應被追回。這完全是偷換概念,誤導市民。議員薪津由公帑支付,4人從來無當過一天合法的議員,根本無資格領取議員薪津,已經領取的薪津於法不合,立法會行管會向4人追討薪津,是對納稅人負責,保護納稅人的血汗錢。
香港是法治社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者無論是什麼人,無論有什麼主觀意圖,都必須承擔一切法律後果。這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不容任何人挑戰。瀆誓4人不依法宣誓,把莊嚴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當作表演政治騷的舞台,最終被法庭裁決失去議員資格,繼而被追討數以百萬計的薪津,落得如此下場,套用一句俗語形容:「自己衰」。
但此4人不思己過,反指行管會追討薪酬是「政治迫害」,顯示他們又使出反對派慣用伎倆,凡事只會用泛政治化的手段來偷換概念,企圖蒙蔽誤導公眾。在他們眼中,用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沒有任何問題,白領議員薪津也有大條道理,什麼法庭裁決、民意所向、公眾利益,如果與他們的一己之私有利益衝突,通通都可拋諸腦後,通通都是「政治迫害」、「政治打壓」。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香港還有沒有法治、公義可言?
議員的責任,是在議會審理政府議案,監督政府施政,運用他們的投票權、乃至在體制內的影響力為市民大眾爭取利益,而不是做政治騷,甚或作一些表態式街頭抗爭。瀆誓4人不尊重法庭裁決、不尊重民意,參選立法會只為撈取政治資本和豐厚議員薪津,只會製造沒完沒了的政爭,撕裂社會,激化矛盾。他們無資格做立法會議員,更不應享受議員的福利,立法會行管會必須追究到底,討回所有被4人侵佔的薪津,維護議會正常秩序,亦以此提醒所有議員以後要依法行事,為民做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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