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記者偷拍裙底候懲
《明報》前首席記者在報館工作期間,涉嫌短短兩個月內先後用手機偷拍3名女同事的胸部或裙底,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兩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另一項罪名則因控方證供有疑點而不成立。被告即時取消保釋,還柙至本月27日,待索取其背景及心理報告後始正式判刑。裁判官明言會考慮將被告判監。
被告周展鴻(37歲)被控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控罪指,周於柴灣嘉業街明報工業中心17樓的辦公室內,三度以iPhone6偷拍3名27歲至31歲女同事影片及照片,首罪指被告於2015年6月1日偷拍X胸部,第二第三控罪指被告於同年6月27日及8月21日分別偷拍Y及Z裙底。裁判官聽畢3名女事主作供後,裁定被告偷拍Y及Z裙底罪成。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3位女證人均誠實可靠,但首控罪中事主X認為被告將手機對她的胸口拍照,雖然行為可疑,但由於她沒有看見被告的手機屏幕,不能排除當時正如被告本人辯稱自己正在使用電話工作。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裁定此罪不成立。
至於第二控罪,女事主Y在影印房內退後時碰撞到物件,轉身見被告持手機置於其長裙下的兩腳之間,手機屏幕顯示開啟了拍攝功能,她因太驚恐而不懂反應。
事後她為這名一直寄予信任的前輩竟做出此番劣行,掙扎徘徊應否報警,及後因出差公幹了數天,結果延誤至同年7月才報案。裁判官認為她的解釋合理,可予接納。
被告稱綁鞋帶 官指違常理
事發時,被告有解釋他只是剛巧放下了電話蹲下綁好鞋帶,根本沒有開啟手機的拍攝功能。
裁判官昨日判案時質疑,被告承認影印房內有空間容納3人至4人,認為被告根本沒理由非必要在Y身後綁鞋帶,完全不懂避嫌,且手機大可放於窗台或面上,而不是放在地氈上,「難道佢冇諗過Y可能會踩到佢(被告)個iPhone嗎?」故認為被告當時的說法違反常理且不可接受,裁定次項控罪成立。
就第三項控罪,辯方指被告與事主Z身高相距10厘米,根本不可能拍攝到她的裙底,惟裁判官不認同此說,指Z當日身穿短裙,側身彎腰執拾物件,被告絕對可以影到她的裙底,故裁定他此項罪成。
許智讚被告「盡忠職守」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畢業生,並呈上被告前上司梁美寶及立法會議員許智的求情信,但被裁判官質疑求情信沒有簽署。
梁指被告工作勤奮,是資深記者。據許智的求情信指,被告作為傳媒工作者,協助撰寫文章和從事政策分析研究,覺得被告是盡忠職守的傳媒人。
辯方律師又稱,被告於《明報》工作長達13年,事發後已主動辭職,而被告與事主只是於同一辦公室工作,並非事主的直屬上司,因而不屬於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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