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違法達義」實是「違法自利」
作者:李幼岐
最近有兩宗有關刑期的司法覆核,上訴庭都作出加刑判決。這也可以形容為「遲來的正義」。社會上主流民意的反應,要點有二:一是有關被告「罪有應得」;一是市民普遍認為「大快人心」。當然,也有部分市民認為,判刑仍然太輕。這方面的看法,無疑從「愛國愛港」及社會安寧出發,相信對司法界和法律界也有正面的參考價值。
第一宗案件:社民連黃浩銘等十三名男女,二○一四年反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大樓,使用了暴力,原審時已罪成,但只判各人八十至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出上訴,最終上訴庭判各人加刑八至十三個月。
第二宗案件:香港眾志黃之鋒等三人,二○一四年煽動及參與衝擊政府總部,而後發展成「佔中」,原審判罪成,但只判三人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一百二十小時及監禁三周但緩刑一年,律政司同樣因判刑過輕上訴,結果加刑改判入獄六至八個月。
「有識之士」洗腦的結果
上述十六人都是青年人。尚有觸犯同類罪行的八十多人,正等候審判,按前面兩宗「先例」,恐怕也難逃「身陷囹圄」的命運,其中大部分也是青年人。青年人犯案「入冊」,留下案底,大多數是「一生前途盡毀」,思前想後,實在至為可惜。但在服刑人之中,竟然有人至今仍以為自己是「英雄」,或自認站在「民主」及「真理」這一邊,實在是不能不令人搖首嗟嘆,又氣又好笑。這種青年人「出事」的癥結是被人「洗腦」,且「中毒」太深。「中毒」的結果就是這些可惱又可悲的年輕人成為了「炮灰」,但可怒又可嘆的是有些「炮灰」不覺得後悔,反而自我感覺到「光榮」。世事之奇,莫此為甚矣!
那麼,實施「洗腦」者和進行「播毒」者是何方神聖?借用法官在判詞中的一個名稱,這些立心不良、戕害青年之人,叫做「有識之士」,他們人數不多,為禍卻大。他們都是「有身份、有地位」人士,包括傳媒大亨、律師、學者,以至牧師等等。這些人的外表是道貌岸然,一副正派人士的樣子。他們的言詞也包裝得非常亮麗動人、滿口西方式的新名詞,例如「違法達義」、「公民抗命」、「爭取民主」、「爭取普選」、「還政於民」等等。總之,這些「有識之士」滿口仁義道德,實質上是誘人犯法,以達其「反中亂港」的真正目的。
其中,尤以「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最為陰險惡毒,害人不淺。前者堪稱是世紀大謊言,後者則明顯是鼓吹和煽動暴力。試想,「違法」豈能「達義」?「抗命」者又怎能是良好公民?這些人鼓勵年輕人「違法達義」,首先是不尊重法律、法治;其次是肯定有教唆他人犯法之意;第三是必然危害社會秩序;最終是一些年輕人上當而墮入法網。用粵語來評述,這種「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實在「離譜」,即或現行法例不能或尚未制裁,個天也遲早會給予「報應」。古語雲:「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這方面,相信香港的法律遲早會對這些「有識之士」給予應有的懲罰。舉例說,「佔中三丑」至今雖仍逍遙法外,那是「時候未到」,但香港是法治地區,總有一日,法治之網會套到「佔中三丑」的頭上。
「違法達義」的說法,具有極大的欺騙性和煽動性,實際上是「違法自利」。其中一大要害是使入世未深又容易衝動的年輕人,誤以為因所謂「正義」而將違法行為和暴力行為合理化。在「違法達義」歪論的迷魂下,令年輕人以為可以違法,可以暴力,甚至以此為榮,自詡為「英雄」,結果弄到要鋃鐺入獄。筆者可以肯定地說,「違法達義」絕對是世紀大謊言,欺騙性極強,因為其中有個「義」字,令許多上當的年輕人不多作考慮地違法,甚至不惜使用種種暴力的手段。他們違法,他們入獄,但他們「達義」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年輕人成「炮灰」犧牲品
還有一個現象也值得各方尤其是上當作「炮灰」的年輕人深思:那些鼓吹「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的「有識之士」,他們的子女,特別是正在上大學或中學的子女,有沒有充當「炮灰」而要嘗試「鐵窗風味」的?答案是,沒有!可見這些「有識之士」有兩套標準,一套是「違法達義」,用於他人子女,即廣大學生;一套是「不可違法」、「模範做人」、「好好讀書」,用於自己子女。兩套標準的差別和實行的結果,已呈現在大眾的眼前,堪稱有目共睹。且不論羅黃周等人聲言要上訴到終審庭會有何下文,上述差異肯定值得羅黃周三人再思三思。你們上了「有識之士」的當,上了幕後花旗大叔的當,知也不知?鐵窗之內,夜深人靜,想一想吧!
衝擊立法會,衝擊政府總部,「有識之士」的「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等等的歪論,正是香港回歸二十年來最主要的亂源。香港之亂象和亂局,接受洋黑金而提出「違法達義」口號的那些「有識之士」,無疑要負上重大的、主要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市民期待並樂見很快就能將這些「有識之士」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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