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放生「長毛」開壞先例 盡快上訴堵塞漏洞

日前被法庭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被指於2012至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收取壹傳媒老闆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向立法會申報,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初審的區域法院法官,昨日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香港法律界和各界均指,梁國雄收取「黑金」行為成疑,如今法官令其甩身,導致法治不彰;更開了壞先例,令日後有人可以利用立法會議員申報制度的漏洞,私下收取「黑金」,替金主效力,對立法會乃至香港法治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律政司有必要就梁國雄案的裁決提出上訴,堵塞議員申報制度的漏洞,確保立法會公正守法廉潔。

普通法雖有「寧縱勿枉」的判案傳統,但原則是要合法合情合理,經得起法理情的考驗。本案的兩位當事人梁國雄、黎智英公開承認「有收過錢及畀過錢」,這是鐵一般的事實;梁國雄亦曾在立法會借新聞自由話題,公然維護壹傳媒和黎智英,這也是鐵證如山。梁國雄隱瞞收取黎智英捐款,明確存在利益衝突,而且證據確鑿,眾人皆知。

更值得注意的是,主審法官裁決時指出,作為本案證人之一的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作供時表示涉案的25萬元,從未用於梁國雄在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工程中,而是純粹用於社民連在新界東支部的經費,但吳文遠的證供十分模糊,更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證明款項是用作社民連日常開支;法官亦質疑,如果黎智英要捐款,大可直接透過其助理直接捐予社民連,無須再經梁國雄捐予政黨。法官本身在其判詞內都認為,梁國雄將黎智英25萬元「袋住先」有可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但最終卻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為理由,放生梁國雄。這樣的判決,完全出乎公眾意料,更難以釋除公眾疑慮。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議員或候選人須申報其捐款來源,但若果捐款人先捐款予議員或候選人的所屬政黨或團體,再經有關政黨或團體將捐款轉撥予議員或候選人,議員或候選人便只須申報捐款是來自其所屬政黨或團體,公眾無從得知有關捐款真正來源。但本案案情顯然不屬於這類情況。

本來,公眾寄望法庭對梁國雄案的判決,釐清議員申報制度的不明朗之處,並作出公正及具阻嚇力的裁決。可惜結果出人意表。梁國雄作為多屆立法會議員,很清楚議員需要申報利益的細則,卻公然收取黎智英捐款,明知故犯不作申報,然後又不受法律制裁。有法律界人士質疑,如此判決,是否意味日後其他議員僅稱「代收」就可以不用申報;即使被揭發收取利益,但只要和「自己友」夾好口供,連起碼的證明文件都不需要,也可安然無事。此次法庭判決,非但未能堵塞現時申報制度的漏洞,反而令漏洞更大,甚至令申報制度形同虛設,收錢畀錢更加「無王管」。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於相當嚴重的罪行。因為公職人員涉及處理敏感性事務,對處理利益問題應受相當嚴格的法律約束,如此才能保障公平公正廉潔。立法會議員作為公職人員,更是法律制定者,理所當然應接受法律的管束,要求「比白紙更白」。本港已有政府官員因遺漏申報利益,被判罪名成立入獄。為防範議員申報制度變得可有可無,影響立法會的形象和公信力,彰顯本港法治公平公正、一視同仁的原則,律政司應盡快提出上訴,澄清本案有關疑點,切實堵塞申報制度的漏洞。

【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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