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取消強積金對沖 勞資雙方需妥協
作者:文滿林
日前,行政會議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提出三個相關重點,即以「劃線制」取消對沖,定出一個生效日期,在生效日期後的強積金僱主供款不可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方程式的計算比例由月薪三分二,降為二分一;提供七十九億補貼,分十年遞減式資助僱主。
資助僱主近八十億元
料想不到,政府為解決撤銷強積金對沖問題,「倒貼」近八十億元資助僱主,卻惹起勞方團體及資方僱主的不滿及非議。平心而論,政府「倒貼」近八十億元予僱主,僱主理應感到高興才是,為何還不接受?是「做騷」,還是真的擔心有後遺症?勞方團體的不滿,主要就是方案將原有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程式,比例由月薪三分二降為二分一,明顯對打工仔不公平。一個做滿三十年退休的勞工,兩種計算方法,就令打工仔少了一百五十天即五個月服務金,到時月薪為二萬元,退休勞工就平白損失十萬元。難怪勞工界議員表示不接受。
方案之所以引起勞方及資方,尤其是勞工界不滿和非議,癥結有二:
一是以「劃線制」方法取消對沖,且寬限時間太長。以勞工界提出的盡快取消強積金對沖,時間上有很大差異。勞工界之所以強烈要求盡快取消對沖,原因是在過去十五年,打工仔利益被「沖走」達三百二十億元。越遲取消對沖就越對打工仔不利,損失越大。
二是方案提出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比例由原本月薪的三分二降為二分一。為什麼要降低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比例,當局沒有提出令人可接受的理由。反之,當局卻為僱主提供近八十億元的資助。厚此薄彼,莫此為甚。照理,當局為資方僱主提供八十億元資助,對勞方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會「優厚」一點才是。縱觀整個方案看,比原來的方案還不如,對勞工沒有半點「着數」。
至於資方僱主的反對,似乎有點不明所以。其提出的擔憂及顧慮也不值一駁。與反對設立最低工資及實施強積金供款的口脗如出一轍。擔心方案一出,會令僱主增加勞工成本,讓僱主百上加斤,會引發倒閉潮及解僱潮雲雲。其實,從整個方案來看,跟原先方案沒有多少差別,雙方供款沒有改變。僱員工作至六十五歲退休就領取那筆強積金,或是長期服務金,僱主一點損失也沒有。問題就在於僱員在職期間遭僱主無理解僱,或因倒閉要支付屬下員工的遣散費,新方案規定僱主不能以雙方供款強積金代替遣散費,只此而已。
從過去十多二十年所見,因公司倒閉而需要支付遣散費的個案只極少數,而遭僱主無理解僱或以各種藉口進行裁員「炒人」的情況卻多見。從國際或本港的勞工法例來說,員工被僱主以各種藉口無理解僱,都必須得到合理的補償,包括應得遣散費。若僱主將雙方供款的強積金作為解僱員工的補償,那豈不是員工自己儲錢(供款)炒自己魷魚?過去十多年就發生不少這種個案。僱主「炒人」不須承擔絲毫損失,僱主任意「炒人」不會有任何損失,這是實施強積金之後才有的現象。
沒有強積金之前,僱主無理「炒人」或公司倒閉都要作出補償及發遣散費之類。五大商會之僱主們反對取消強積金新方案,說是增加勞工成本。所謂成本,大抵指的是十年之後,僱主解僱員工或不幸公司倒閉要對員工支付一筆遣散費時,不得以雙方供款的強積金作替代,只此而已。除此之外,拿不出別的反對理據而令人信服。
以十年為限時間太長
對於整個方案,存有不少爭議,尤其對勞工界來說。可取的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表示,方案可於下屆政府作出檢討及修改。又埋怨勞資雙方代表在商議取消強積金對沖問題上,沒有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及建議。是否如此,不得而知。其實提出取消強積金對沖問題已有多年了,想必勞資雙方都為此提出不少各自的意見及建議,只是沒有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罷了。大家都以維護己方利益為考慮。若然雙方堅持己見,互不相讓,就很難達成協議。尤其是資方僱主,他們根本就不想取消強積金對沖。
行政會議日前作出的議決及推出新方案,乃是無可厚非的。日後若作檢討和修改,筆者認為,提出十年時間劃線太長,可否改為五年為限。其次是,對在職僱員受無理解僱,絕不能以強積金作為解僱費,或以長期服務金作代替。解僱補償及遣散費必須由僱主支付。
強積金制度的原意及出發點,是保障勞工階層在六十五歲退休後生活有依靠,不致手停口停。讓勞資雙方都能明白強積金原意,多做推介宣傳,或會使取消強積金對沖問題得到諒解,對達成共識起到一種奇妙催化作用。但願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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