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評論:「政治審判」用詞荒謬
作者:祝 之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惹官司,對他而言已屬家常便飯。最近他又再惹官司,與過去不同的是,今次是「打孖上」,牽涉到他的兩宗案件在差不多時間審訊。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大眾不能討論案情,但此際大家可以眼於一個反對派常常掛在嘴邊的古怪用詞:「政治審判」,但凡涉及律政司對反對派中人的某些起訴,他們例必說是「政治審判」,今次「長毛」案也不例外。
「長毛」先是因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於2012年涉嫌接受前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的25萬元,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沒幾天,「長毛」又被控於去年11月15日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橫洲發展的會議期間,指時任發展局副局長、現任局長馬紹祥逃避質詢,上前搶走其桌面上的文件,並未經馬的同意交給另一議員朱凱迪閱覽夾中的機密文件,因此被票控一項《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
像這類案件,先由律政司搜集證據,有被認為可以起訴的,當然要照足程序辦事,證據呈上法院,站在律政司的立場,是維護社會的公正性。這之後,就一切都交給法院處理,與律政司再也無關了。在法院上經過控辯雙方的問詢、答辯之後,最後涉案者是否罪成,由法官判定,全部過程由法院處理。這是人盡皆知的。
最關鍵的一點是:案件並不是由律政司審判,而是由法院獨立處理,這又何來「政治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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