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社評:重判暴動縱火 信息清晰明確

去年大年初一晚在旺角參與暴亂並放火焚燒的士的青年楊家倫,昨天在區域法院以暴動及縱火兩項罪成,被判入獄四年零九個月。這是旺暴發生以來判刑最重的一宗案子。

毫無疑問,「重判」是本案所要傳達出來的一個重要信息,而重判的目的或理據主要有兩點:一是縱火是絕不可以接受的違法行為,二是違法者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付出代價。

案中被告楊家倫,三十二歲,任職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本有良好教育背景及工作,但他在去年大年初一深夜參與旺角暴動,而且把火種置於一輛停在路邊的的士車旁,幸好火勢及時被執法人員撲滅,否則,的士石油氣缸受熱燃燒爆炸,火勢隨時可能波及路旁民居,當時時值深夜,居民都在睡夢之中,火勢可能堵塞大廈門口,令住客無法逃生,後果十分嚴重。

對此,法官郭啟安昨日在判詞中指出:被告在人煙稠密的鬧市中縱火,無論是阻止警方人員前進或是宣洩個人不滿,都是一項嚴重的和極其危險的行為,隨時可能波及無辜居民,因此判刑必須要反映事件的嚴重性。

而更值得關注的是,四年九個月的刑期,不僅充分反映了縱火行為的嚴重性,而且正如郭官所言,是對所有激進青年的一記「當頭棒喝」。

事實是,近年在反對派的鼓吹和唆使下,部分年輕人表達訴求的行為越來越趨激烈和暴力化,年前抬「鐵馬」撞擊立會玻璃大門的一幕令人觸目驚心,游行集會亦已例必演化為與警沖突,七十九日的違法「佔中」和旺角黑夜暴亂就是此類越軌行為的一個「頂峰」。而不少參與暴烈行為的年輕人都有一個共同而又危險的說法,就是認為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過激」,但目的「正確」,因為社會不公義、不和諧,政府又不聽市民意見,所以要訴諸激烈手段,政府才會「聽到」和「害怕」,雲雲。

這一說法,當然是不符事實和似是而非的。一來,表達意見有很多合法途徑,不是非暴力不行,二來,一些人口中所謂的公平公義,不過是對抗中央和反政府的同義詞而已。試問七十九日違法「佔中」,有什麼公平公義可言?人大八.三一決定非要推翻不可,又算是那門子的合理訴求?旺角黑夜暴亂,把路上紅磚撬起來扔向執法者,造成逾百警員受傷,又是什麼民意訴求?

因此,近年由激進反對派和亂港傳媒《蘋果日報》煽起的所謂「民憤」和暴力事件,實際上就是一場政治上搞對抗,行為上反社會、反法治的陰謀,目的是搞亂香港、破壞「一國兩制」。鼓吹和組織這些行動的戴耀廷、黎智英一伙,對此當然心知肚明,但不少參與的青年則只是頭腦發熱和被誤導而已。但他們既然相信抗中亂港那一套,又愚蠢地作出了掟樽、縱火之類的行為,那就怪不了別人,也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和付出代價。

【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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