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梁游上訴理據矛盾荒謬 翻案徒勞無功
梁頌恆、游蕙禎被高等法院裁定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二人死心不息,昨日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依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人大釋法作出公正判決,法理充分,毋庸置疑。議員依法宣誓屬於憲制性問題,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絕對有權介入,且必須根據基本法和人大釋法對宣誓的有效性作出裁決。梁游不依法宣誓,不尊重基本法,上訴理據矛盾荒謬,注定徒勞無功。
梁游上訴的主要理據,是認為法庭無堅持「不干預原則」,議員宣誓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宣誓是否有效應由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來裁斷,法庭裁定二人宣誓無效,破壞「不干預原則」,是越權行為,因此判決不成立。
這樣的上訴理據,只能說明二人不尊重基本法和人大釋法,漠視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憲制現實。法院的判詞指出,「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而英國實行國會至上,以及沒有明文憲法。相比之下,香港已有案例確立香港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其地位高於立法會,故有關「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是有「明文憲法」。終審法院在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案中訂立,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憲制規定;法庭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判詞還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香港基本法一事上有「最終權力」,而有關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法庭亦應落實該解釋。
法庭說得清楚明白,「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香港,因為香港是以基本法作為「明文憲法」的司法管轄區,更不適用於在裁斷某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憲制及法律規定;基本法才是香港的憲制依據,而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庭亦要遵從。梁游執於「不干預原則」,不提基本法和人大釋法,根本是無視香港法治的最基本原則。
至於說議員宣誓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無權介入,更站不住腳。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是對所有公職人員宣誓的法律規定,並非單單為立法會議員而設。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以監誓者的身份,在有實際需要時去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當宣誓出現法律爭議時,法庭毫無疑問擁有最終判決權。正如高院的判詞所指,議員的宣誓問題及立法會主席就宣誓問題作出的決定,不可能被視為「內部事務」,因為有關法例同樣適用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和法官等,若只有立法會議員宣誓不合法規的問題可以不受司法管轄,這並不合理。
梁游上訴的理據中,最可笑的是,他們搬出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指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以及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指即使議員不再合資格就任,都應該由立法會主席來宣佈,而非由法官來裁定。
仔細研讀法庭的判詞,更可看出梁游上訴理據的謬誤。法庭認為,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第4條提供的保護,只涵蓋一名立法會議員以議員的身份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能時,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正式辯論的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和發言。而一名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所表達的言論,不可能被視為在行使議員的職權和履行其職能時作出的言論,「因為他仍未有效地就職」。梁游還未通過宣誓,未正式成為立法會議員,談何享受議員的特權?
梁游篡改誓言,肆意鼓吹「港獨」,明顯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一百零四條,違反人大釋法,可是他們為了保住議席,卻又拿基本法來「救命」。基本法在他們眼中,有利的就如珠如寶,不利的就棄如敝屣,他們的上訴理據自相矛盾,自欺欺人。人大釋法已就宣誓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終審法院也須遵循,梁游再上訴,也難逃敗訴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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