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支持釋法息爭議
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宣誓時公然「爆粗辱國」及宣揚「港獨」,惹起全城公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人大釋法是處理目前宣誓風波的有效途徑,透過確立何謂合法的宣誓,以及釐清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容許候任議員再次宣誓等法律爭議,定下界線讓本地法院日後處理同類訴訟時有所依循。\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政府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釐清宣誓風波所帶來的法律爭議。本身是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認為,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宣誓時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樣的旗幟,又以「支那」一詞侮辱國家,明顯不符合基本法第104條的要求,理應喪失議員資格。
有助維護宣誓莊嚴性
對於有意見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透過釋法應對宣誓風波,簡松年表示,人大釋法是必須要做的事,能夠解決宣誓風波所帶來的爭議。他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若要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或會確立何謂合法的宣誓內容,有助維持宣誓的莊嚴性,「(誓詞)偏離一個字,宣誓時宣揚『香港民族』、侮辱國家,或在誓詞前後「加料」,咁得唔得?」他又認為,人大釋法不單是只針對宣誓風波,釋法的結果對本地法院具約束力,相信可以減少日後有關宣誓問題的法律爭拗。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昨日出席電視台節目時表示,宣誓事件涉及國家安全,而釋法有迫切性,預期最快今日人大常委會的會議議程之中,就會有釋法事項。他又說,假如提早釋法,立法會主席比較容易辦事。
任何時候皆可釋法
新界西立法會議員、律師何君堯在同一節目指出,基本法的解釋權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寫得非常清楚,是屬於人大常委會,所以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由中央政府授權,而中央政府可在任何時候行使基本法解釋權。基本法第158條第三項寫明,解釋基本法的案件去到最終定案的時候,終審法院應該向人大常委會呈請釋法,但不代表一定要有案件在終審法院才可以啟動,未有案件之前也可以釋法,完成判決之後也可以釋法。
早前宣布有意參選特首的退休法官胡國興,昨日接受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錄影訪問時亦談到釋法問題。胡國興認為,基本法第158條已列明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力,他表明不會反對人大常委會就此釋法,因為這是「合法」的事情。他認為,坊間有反對的聲音是基於「感情問題」,並非「法律問題」,正如作為法官亦不會喜歡自己審理的案件被上訴,但就聲稱不應該在法院有判決前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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