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律師:梁游宣誓違法已失議席

高等法院昨日審理青年新政候任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儀式上播「獨」辱華引發的司法覆核案。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師強調,梁游首次宣誓更改誓詞、加入侮辱字句,以及宣揚「港獨」,明顯已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二人的議員資格已喪失;而立法會主席容許再次宣誓,是違反基本法。但梁游一方則稱,宣誓爭議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法官區慶祥聽畢雙方陳詞後,稱會盡快作出裁決,押後頒下書面判詞。\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梁頌恆及游蕙禎於10月12日宣誓期間,作出辱罵國家、鼓吹分裂、嘲弄宣誓的行為,引發軒然大波。10月18日,律政司代表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入稟高等法院,就宣誓事件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昨日開審,主要爭論點是立法會主席或法庭是否有權決定宣誓有效與否,以及是否允許再次宣誓問題。

代表政府一方的包括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和余若海。余若海一開庭就首先提及,留意到有傳媒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釋法,特區政府已向中央政府尋求確認,但至今未獲回覆,若有消息會盡快通知法庭。他指出,港府並無意尋求人大釋法,案件應在特區司法體系內處理。

藉宣誓播「獨」明顯違法

余若海表示,梁游首次宣誓期間,將China讀成「支那」,又展示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橫額。梁做出「兩指交叉」的動作,余若海認為這是不認真看待誓詞,連他的女兒都明白這樣代表口是心非,而游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中的「共和國」讀成英文粗口。

余若海強調,二人明顯無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嚴重是二人藉此鼓吹「港獨」,已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其議員資格早已喪失。而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立法會主席無權就兩人無效的宣誓作出裁決,有關裁決權應在法庭,而非立法會主席。余若海要求法院作出聲明,兩人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以及禁制兩人以立法會議員行事。

司法覆核未干預立會運作

法官區慶祥質疑法院是否有權處理基本法第104條,指行政長官宣誓是由中央政府監誓,一旦特首當選者的宣誓受到質疑,由誰處理是一個問題。余若海指就算監誓者是中央官員,市民都可以入稟尋求覆核。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游蕙禎陳詞指,即使主席裁決二人喪失議員資格,這都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而《立法會條例》第73條是指立法會主席已按《立法會條例》第79條聲明議員已喪失資格,律政司才可申請法庭頒布議席懸空。而游蕙禎在立法會的宣誓發言受《基本法》第77條保障,免受法律追究。

宣誓不屬議員發言

余若海反駁戴啟思指,梁游根本未宣誓就任,宣誓不屬在立法會上的發言,不受《基本法》第7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之保障,因此司法覆核不是干預立法會運作。同時由於二人違反了基本法,立法會運作不能凌駕於基本法,在此情況下只有法庭有裁決權。

代表梁頌恆陳詞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稱,立法會內議員的行為及資格屬立法會內部事務,裁定兩人是否喪失議員資格是立法會主席決定,若法庭參與其中,會帶來很多不確定性。他又認為,有關訴訟應為個人性質,特首不應以公帑進行法律訴訟。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大律師翟紹唐陳詞指,即使議員犯下刑事法例殺了人,仍需要得到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能取消該議員席位,立法會秘書長甚至主席,都不能因宣誓無效就取消議員資格。他指出,當日主席是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決定議事程序,即使主席的決定是錯誤,這也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法院不應干涉。他又認為,政府一方把主席列為答辯人,是完全不必要及錯誤。

法官聽取各方理據後,指會盡快作出裁決,余若海指可先作出裁決,後補理由,法官稱會考慮。
【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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