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政府提司法覆核與「三權分立」何干?
作者:宋小莊
10月18日,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申請臨時禁制令和司法覆核,質疑立法會主席允許「港獨」的候任議員再宣誓的決定。法院否決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但受理司法覆核的請求。對此,香港的反對派,包括不太懂法律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是否再宣誓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行政不得干預,否則就破壞「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雲雲。此為皮相之見,庸人之言,簡斥如下:
特首可提出質疑議案
一、《宣誓及聲明條例》並沒有再宣誓的安排,「港獨」候任議員「宣誓無效」後,是取消資格,還是再宣誓,屬於行使該條例第21條的裁量權。對該裁量權的行使,香港和海外還有千百萬華人聯署、內地有更多的人民,表示不能接受辱國、辱華、辱誓的「港獨」分子成為議員。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有「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的職權。他雖沒有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但對立法會主席的裁量權有意見,有權質疑,向有解釋權的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是很正常的,也已得到許可。他不提起司法覆核,反而失職。
當然,除了提起司法覆核,行政長官還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2條第(2)項的規定,向立法會提出質疑議案,請求立法會表決,這樣做可能更為簡捷,可以避免司法審理的冗長、可能敗訴時要上訴等環節。但這不等於他不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二、律政司司長也可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申請禁制令,但該條適用於被取消資格的議員繼續以議員的身份造謠撞騙,以保障社會、其他法人和市民的利益。但鑒於該等候任議員還是「宣誓無效」,未被立法會主席宣告喪失議員資格,還在領取議員的高薪厚祿,發出臨時禁制令的條件還不夠充分。因此,原訟庭法官拒絕了律政司司長的申請。又鑒於事態緊急,當日(19日)建制派議員只能以宣誓儀式不能滿足法定人數的標準而「流會」。當然,建制派議員也可以通過動議,來否決立法會主席「非程序性」的裁決,但由於要經過分組表決,得不到反對派議員支持,就不能通過,不如由行政長官提出動議為佳。
三、宣誓並不是議會的內部事務,而是涉及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以及違憲(如香港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和第159條)和違法(如「虛假聲明」罪、「叛逆性質的犯罪」、「煽動罪」等)的候任議員可否成為議員的大是大非問題,還涉及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解釋。此等問題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也涉及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的關係。回歸以來,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度克制,但這並不意味着可以把全國人大常委會排除在外。該機構是可以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對1997年《關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進行解釋的。
地方政體無「三權分立」
四、香港特區的司法覆核官司,不可能破壞「三權分立」。說11月3日審理的司法覆核破壞了「三權分立」,是非常荒謬的。具體說明如下:
(一)先說司法覆核的有無。「三權分立」的其中一個定義,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互相制衡,任何一權都受到其他兩權的制衡。故案件有無,與「三權分立」無關。如說有,就好比說,人的手掌長了五隻手指,就破壞了手掌一樣。
(二)再說官司的輸贏。司法覆核,總有輸贏,誰輸誰贏,並沒有人知道。如立法會主席勝訴,能說行政干預立法嗎?不能說司法支持立法會主席嗎?到底是否破壞「三權分立」,如以成敗論之,顯然是荒謬的。此案不論誰輸誰贏,都可能上訴,未必一直贏,也未必一直輸,可能輸贏交叉,又有何說法?
(三)從上述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互相制衡出發,任何一權都受到其他兩權的制衡,這就是說,「三權分立」是一種國家的政治體制,不是地方的政治體制。為何說是國家的政治體制呢?就是在國家的三權之上並沒有更高的國家機構來制衡。但香港特區只是一個地方政治體制,實行的是直轄中央的、行政主導的、行政立法相互制衡、相互合作、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其中香港與「三權分立」最顯著的差異,就是香港特區要接受中央國家機構的監督和制衡。由於監督和制衡的具體情況較為複雜,就不在此詳述了。對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經常見諸於司法判詞。這也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對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憲政是不太了解的。
(四)「三權分立」還有另一種定義,就是三權之間(主要是行政、立法之間)的人員互不兼任,職能分明。美國是符合三權分立標準的。英國實行「議會至上」,就不符合「三權分立」的標準。例如英國政府的內閣成員都是議員,發生兼任問題,美國就不發生這種情況。英國的有關法案主要由內閣提出,而美國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主要是由國會議員提出的。在香港特區,有的行政會議成員可以兼任立法會議員,而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是要由政府提出的,不符合「三權分立」的標準。香港特區既然不實行「三權分立」,司法覆核怎麼破壞「三權分立」呢?
最後要提到,在不同的政治體制下,普通法制度下有不同的司法覆核。曹植《泰山梁父吟》:「八方各異氣,千里殊風雨。」普通法制度下的司法覆核也不盡相同,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一是美國「三權分立」下的司法覆核;二是英國「議會至上」下的司法覆核;三是香港特區行政主導下的司法覆核。在法理上,三者有顯著的差異。由於問題複雜,留待以後再說。但目前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誤解已造成了一系列的問題,是需要糾正的。王通《文中子.關郎》:「舉一綱,眾目張。弛一機,萬事隳。」「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現在是舉綱治隳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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