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釋法以切除香港「獨」瘤
作者:黃熾華
不久前,《大公報》刊登了田飛龍寫的《人大釋法是反「港獨」終端機制》文章,分析了「港獨」日益猖獗,立法會選舉讓七名「本土」激進派人士進入立法會的情況,提出應由人大釋法制止「港獨」:一、授權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屬自治權范圍,應限期完成並向有關官員問責;二、國家安全法也不屬自治權,應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三、法院在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款時應充分考慮國家主權安全。筆者同意並支持該文的立論。
首先,「港獨」行為不屬「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范圍。正如1984年鄧小平和英首相戴卓爾夫人討論收回香港並發表《中英聯合聲明》,規定1997年7月1日中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一樣,是國家行為,故不必「徵詢」港人意見;如今,有人要把屬於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分裂出去或要求「英國收回香港」,也同樣事關國家主權安全,不能由香港人「公投」或「自決」,而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限制、制止。「港人治港」應由愛國愛港的香港人治港,鄧小平早已言明,也體現在基本法之中;高度自治乃「一國兩制」方針下的自治,「一國」是前提、原則,香港實行的是「一國」之內的資本主義制度而非「自決」的「港獨」政治實體。故由人大常委會來解釋基本法反「獨」乃國家行為。
其次,特區政府已乏力制止「港獨」,必須由中央政府遏制。特首制止「港獨」,已飽受外部勢力和「港獨」分子及其傳媒的瘋狂攻擊和誣衊,更信口雌黃地把原因歸咎於特首梁振英因開口反「獨」而導致「港獨」壯大;今屆立法會議員選舉,政府褫奪數名「港獨」分子參選,但無力禁止其他「港獨」和隱「獨」得逞;面對佔二十九席的反對派議員即將上任並取得三分之一否決權,一個近乎癱瘓的立法會不可能反「獨」,卻成為制衡特區政府的消極力量;面對他們的「司法覆核」,反「獨」勝負難料。故需要全國人大解釋基本法,特區政府反「獨」合憲合法,解釋立法會議員為何不能播「獨」違背基本法的規定。
其三,司法部門至今不但未有為捍衛國家主權豎立先例,反而有放過「港獨」分子的先例。「佔中」鼓吹「自決」的羅冠聰獲輕判而進入立法會,法官從自己政治立場角度,以「關心社會」「公義屬性」「需要同情」等為理由而輕判,公然違背2014年10月9日《大律師公會就法治及公民抗命發表的聲明》原則。法官以獲罪者的政治理想為衡量判罪輕重標准,並否決律政司提請的覆核。
其四,根據《「一國兩制」白皮書》第五章第二節「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的闡述: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香港基本法中有關特區自治范圍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作解釋,但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系條款的解釋而又影響到案件判決時,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並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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