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自決公投」/違憲違法不切實際
作者:希 爾
年僅23歲、書都未讀完已急不及待教香港市民「自決」的「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在僥倖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後,還未正式宣誓上任已計劃啟動「民間公投」特首,聲言要讓市民對特首人選表態,亦會就「香港前途自決權」進行「民間公投」,詢問市民「會否支持香港人有自決權利」云云。
「爆冷」勝出的羅冠聰心情亢奮我們可以理解,但這不代表香港人要與他「癲埋一份」,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一個特別行政區,並非政治實體,沒有公投機制,所有不同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違憲違法,欠缺認受性的。
特區行政長官的地位與職責舉足輕重,並不是任何人皆可以勝任,特首亦必須要符合「愛國愛港」條件,若羅冠聰搞的「公投」選出的,是不斷勾結外國勢力、出賣香港利益的李柱銘,這便不符合出任特首條件。
雖然《基本法》並無寫明特首須愛國愛港,但《基本法》條文列明特首須向中央和港府負責、須履行《基本法》及執行中央就《基本法》規定事務發出的指令等,李柱銘連與中央溝通的意願都欠缺,並且逢中必反,出賣香港人利益,試問又怎能執行中央指令,向中央和港府負責?至於所謂「香港前途自決權」的「公投」,更加是對市民的「超級誤導」,《基本法》雖然有「五十年」的字眼,但當中並不包括中央對香港主權的行使,香港不僅是自古以來都屬於中國,所有權力皆來自中央,在將來亦不會改變,羅冠聰以此作為「公投」不僅白費心機,更有鼓吹分裂國家之嫌,有違議員操守。
香港市民對「公投」從不熱衷,猶記得當年有「教主」之稱的黃毓民,成功遊説公民黨數名議員和社民連梁國雄辭去議員職務然後再選作其「變相公投」,以投票率來表達香港市民對普選意願,黃毓民更許下「承諾」若參與選舉人數少於兩成,他便會辭職,但結果只得50萬名選民投票,有270萬選民放棄投票,投票率只得17%,是香港有史以來最低,卻浪費了1.7億公帑。投票率差強人意,但黃毓民卻沒有遵守承諾辭去議員職務,厚顏「走數」。
就算是配合特區政府龐大人力物力搞的選舉,若含有「公投」成分,市民亦懶得參與,如今滿帶「港獨」思想的羅冠聰,試圖以「公投」來顛覆中央政權,從不成氣候的小圈子「公投」,結果必然更加慘淡。搞「公投」等同開設非法賭博,絕大數市民沒興趣參與,「港獨」更加是偽命題,市民就算是贏了,亦必定「沒錢分」被「走數」,羅冠聰註定是白費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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