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校園消「獨」是當前要務
作者:李幼岐
當前城中熱議的焦點之一,是「港獨」入侵校園,此乃罪大惡極之事。「港獨」由初始到可以預料的終極,必然是一波又一波地禍延香港。「港獨」是香港的大患大害,尤其是入侵校園,荼毒入世未深對社會認識尚不足夠的青少年,實在是不可饒恕,更是觸犯刑事刑律的罪惡。城中各界一致反對「港獨」,特別是反對在校園播「獨」及毒害學生,完全合理,極有必要。一定要及時及早在校園消「獨」,使校園保持百「獨」不侵,以利於學生學習知識和培養優良品德。
校園內出現「港獨」,表面看是極少數學生「自發」的行為,其實問題並非如此簡單。散播「港獨」目的大致有三:一是為了攪亂香港;二是不自量力妄圖對抗中央和破壞中央與特區的良好關係;三是這些「港獨」分子自己要撈取「政治油水」。事實上,已有人以此為捷徑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以便取得每月十六萬元的薪酬。對這些人看深一些,他們在校園搞「港獨」,幕後有沒有人支持、指使、策劃,以及經濟上的援助?包括有沒有給這些打頭陣的激進青年「出糧」?這方面已是用不着「畫公仔畫出腸」了。至少市民都已見到,在少數激進港大學生鬧事時,有一些反對派的「頭面人物」現身,到校園表示支持,其中有些人涉及收取「金主」的巨額「黑金」。至於「金主」是否又再透過這些二傳手「過水」給激進的「港獨」分子,相信終有一天也會水落石出。
「港獨」滲透校園背景複雜
近期冒出來的一個校園「港獨」組織,取名為「學生動源」。「學生」不必解釋,「動源」則有講究,可能是想表示「動力源頭」,口氣倒是滿大,當然也是自以為是。但在市民眼中,所有「港獨」組織和「港獨」分子,一概都是「動亂之源」,絕無例外。推而論之,凡是「動亂」「亂源」都處在穩定繁榮的對立面,都為法律所不容,都是必須打擊懲處的對象,都是千夫所指的公敵。
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指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宣揚「港獨」,或進行「港獨」活動,均違反基本法,絕無寬容的餘地。用一句老話形容:「港獨」就是「大逆不道」。市民深知,有些年輕人可能性格中有些叛逆因素,但這裏必須言明:在別的方面,或許可以「叛逆」一下,但國家領土主權是大是大非問題,絕無庸許「叛逆」的可能。若有人傳播「港獨」或有「港獨」行為,那就不得不以法處置,不容寬待,更不容姑息,唯有依法治罪。
有些人假裝「懂法律」,說討論或宣傳「港獨」是「言論自由」。非也!有「小憲法」之稱的基本法已經規定得清清楚楚,根本就不再有什麼「討論」的空間,更加不允許進行「港獨」的宣傳。有一些年輕而激進的「港獨」分子揚言,要在校園內派發宣傳「港獨」的單張。這裏可以明確地說一句:這種行為,肯定違法,更且違反校規。事實上,校規甚至比法例更嚴厲。例如在街頭講幾句粗口,雖然不雅,但並無法例禁止,只是顯得人品低劣。可是,在校園,學生倘講粗口,那就違反校規,輕則接受訓導或被警告,重則可能記過,如其屢教不改,甚或態度蠻橫,有可能被踢(開除)出校。宣傳「港獨」或在校園進行「港獨」活動,性質當然比講粗口要嚴重得多,後果除了可能開除,還有可能被拘捕及被送上法庭,那真的是前途盡毀,後悔莫及。但願不會有學生甘願以身試法。不管是否有幕後人物指揮或出多少錢的「高價」,前途是萬萬不能出賣的呀!
遏止「港獨」教育當局有責
校園如何消「獨」?淺見以為,教育當局、學校、校長和教師,以及家長組織,都要擔當具體又有分工的責任。其宗旨就是:校園內不允許有「港獨」組織,學生中也不允許出現「港獨」分子。有一項措施值得考量:教育當局應尋求律政司的協助,訂定在校園內阻抑「港獨」的簡明指引,主要應列明不可以和不允許做的那些事項,以此作為校規的補充。要在校園內遏止「港獨」,雖然人人都可以說出「港獨」違法這個道理,但碰到具體問題不宜只靠教師「執生」,教育當局應有相關指引。
香港是法治地區,應該讓處於前線的教師有法可依。這裏的「法」,無疑就是教育當局在律政當局協助下制訂的相關指引或校規的補充。「港獨」是涉及國家主權的大事,由教師定奪是或非,那是不堪負擔之重,還是教育當局會同律政專業人士訂定指引較佳。姑且勿論指引是否有法律效力,至少有助於前線教師就「港獨」言行的是非作出判斷,這就有助於還校園一個清淨的學習環境。說到底,天下本無事,至少回歸十多年來都無事。自從出現「港獨」(有人視之為「顏色革命」),那就有事了。既然局面如此,也就只能「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在「港獨」問題上,香港和港人沒有退路,只能迎難而上。在香港的校園,為子孫後代計,非消「獨」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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