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法庭不應干預 立會選舉方法

作者:希 爾

六名立法會選舉參選人分別因宣揚「港獨」被取消參選資格,他們紛紛指責選舉主任「濫權」,指選舉主任無權要求參選人簽妥「確認書」,更無權取消參選人的參選資格,聲言要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和選舉呈請,力求推翻選管會的決定雲雲。

陳浩天、梁天琦等人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和選舉呈請全無道理,實質上亦行不通。香港的政治體制實行行政主導,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並立。事實上,有關立法或選舉方法問題,亦有多名法官重申,這是政治問題,法庭只處理法律問題,政治問題交由立法會處理。就有關選舉的方法與資格事宜,最高法院早前亦正式駁回「香港眾志」黃之鋒的司法覆核。黃之鋒指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高院頒下判辭,拒絕受理黃司法覆核的申請。法官表明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乃屬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會而非法庭決定。更重要的是,《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的確更清楚地表明,候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否則不獲提名,正是非誠勿擾。選舉主任作為立法會選舉的「把關人」,當然有責任將一些拒絕擁護《基本法》的參選人拒諸門外,這是《立法會條例》賦予選管會的權力,選管會沒有「越權」或「濫權」。相反,若選管會做不好這項「排獨」工作,反而是失職。

同樣是選舉資格的問題,今次陳梁二人比黃之鋒所提司法覆核的理據更為薄弱,「確認書」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特別指明其中第1條、第12條和第159(4)條文本屬《基本法》之內,並無增加或減少,身為立法會議員本身就要擁護《基本法》,這是他們的義務和責任。而參選人(如陳浩天)沒承諾擁護相關條文,又焉能有資格參選?至於梁天琦,雖然簽妥「確認書」,並試圖與以往在社交網站發表的「港獨」言論劃清界限,指「唔關佢事」。但他彷彿忘記自己曾以「衰仔紙」來形容「確認書」,又彷彿忘記自己曾夥拍黃台仰,年初一在旺角以宣揚所謂「本土」為名,實質是搞兩地分裂的行動,引發大規模騷亂一事。他更彷彿忘記,自己和黃台仰因「旺角暴亂」而被警方拘捕,正接受警方調查的事。

很明顯,梁天琦願意簽署「確認書」,又願要「擁護」《基本法》,乃心不甘、情不願的事。他之所以這樣做,只不過是權宜之計,一旦當選立會議員,必定會「過橋拆板」,繼續借助議員特權宣揚「港獨」。為防患於未然,選管局取消「港獨」參選資格是十分正確的事。

【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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