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候選人公然「播獨」 選舉主任須依法處理
已獲選舉主任確認參選資格的立法會候選人陳澤滔,昨日在一個論壇上公然支持「港獨」,聲稱「香港獨立其實是最合理選擇」。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候選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要求,有候選人公然在競選期間鼓吹「港獨」,不但違反其參選時的法定承諾,更可能觸犯「發假誓」的罪行,選舉主任及特區政府應該嚴格依法辦事,認真審視「播獨」人士是否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以正視聽,保證立法會選舉不會淪為鼓吹、煽動「港獨」的平台。
立法會參選提名期結束之前,選舉主任依法裁決個別鼓吹、推動「港獨」參選人提名無效,清晰傳遞堅守立法會選舉的法律和政治底線的信息。隨提名期結束,已被選舉主任確認候選人資格者,是否「過了海就是神仙」,可有恃無恐地鼓吹「港獨」主張?選舉主任對公然宣揚「港獨」的候選人是否無可奈何呢?
根據《立法會條例》42(B)項規定,選舉主任有權決定,於選舉日期之前,候選人是否喪失候選人的資格。在《立法會條例》下,立法會參選人在提名期內提交的提名表格中,載有一項聲明,示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所有成功成為立法會候選人所必須簽署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競選期間支持「港獨」,不論是言論還是付諸行動,都明顯違反了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違反了報名參選時簽署的聲明,選舉主任完全有權取消有關人士繼續參選的資格。
立法會候選人在競選期間宣揚「港獨」,還有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既然該候選人已按《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那倡議「港獨」,便等同「發假誓」、作虛假聲明。《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規定,任何人在選舉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或罔顧後果作出不正確陳述等,均屬犯罪。有候選人在選舉論壇公然鼓吹「港獨」,選舉主任應嚴肅處理,在取消有關人士候選人資格的同時,報警並要求警方立案調查。
「港獨」搞亂香港,將香港推向萬劫不復之地,所有港人都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依法遏止「港獨」氾濫,依法拒絕「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不容利用競選活動「播獨」,選舉主任責無旁貸,更是政府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選舉主任依法將個別明目張膽主張「港獨」者拒於立法會選舉門外的行動,得到主流民意的高度肯定和堅定支持。個別取得參選資格的候選人,如果無視法律、不守承諾,利用選舉「播獨」,選舉主任及特區政府絕不能坐視不理、姑息縱容,否則,之前拒絕「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的努力就會前功盡棄,依法保障選舉公平公正的努力就會白費。
不容「港獨」分子把參選立法會變成宣揚、推動「港獨」的過程,不留任何機會讓僥倖成為候選人、又執迷不悟的「港獨」分子,利用選舉進行挑戰基本法的不法行為,涉及大是大非問題,選舉主任必須果斷出手,主動取證,依法取消其參選資格;政府有關執法當局隨後應迅速跟進處理,對涉嫌觸犯「發假誓」罪行者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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