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拒絕「港獨」參選立會合法合理合民意

9月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即將開始,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重申,根據《立法會條例》,參選人在提名表格中須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特區政府聲明指出,鼓吹及推動「港獨」違反有關法律要求,強調選管會有需要在選舉程序上採取一些相應措施。隨「港獨」思潮喧囂,有鼓吹「港獨」的激進組織欲染指立法會選舉,政府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的規定,要求立法會參選人效忠香港特區、擁護基本法,合法合理合民意,能夠有效防範有人利用立法會選舉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確保香港的民主選舉在合法的軌道上進行。

違法「佔中」之後,本港宣稱「港獨」、「自決」的聲音冒起,有大學學生會刊物肆無忌憚鼓吹「港獨」思潮,荼毒青年學生;有激進組織粗暴驅趕內地遊客,明目張膽喊出「去中國化」的口號;今年農曆新年深夜的旺角騷亂,令人震驚,更有把「港獨」付諸行動的勢頭。令人憂慮的是,有旺角騷亂的煽動者在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中急速冒起,更加刺激其他激進組織的神經,鼓吹「港獨」的言行變本加厲。立法會換屆選戰在即,不少打「港獨」旗號、以「公投自決」為政綱的組織,如「香港民族黨」、「香港眾志」等,企圖以激進言行提升知名度,躋身立法會。如果允許「港獨」議題成為立法會選舉的賣點,讓一些候選人利用立法會選舉的平台宣揚「港獨」、「自決」,將嚴重衝擊香港社會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應有認同,令「港獨」思潮氾濫,對「一國兩制」成功落實,以及香港的長治久安、港人的安居樂業,有百害而無一利。

立會選舉是一項莊嚴神聖的政治活動,必須依法辦事。基本法明確規定了立法會的產生方式和議員的職責,尊重香港的憲制地位,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要求。基本法第1、12及159(4)條的詳細條文,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均是立法會議員應該遵守的基本法規定。另外,《立法會條例》列明,候選人必須聲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能獲得有效提名。「港獨」的言行明顯違背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的規定,如果有人取得參選資格後違反規定,宣揚「港獨」主張,可被控發假誓,須負上刑責。由此可見,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早已對立法會參選者設定基本的憲制要求,要求參選人聲明效忠香港特區,擁護基本法,並非什麼政治審查,而是依法有據的必要措施,以確保立法會選舉依法有效進行。

立法會議員是建制的組成部分,肩負監督施政、反映民意、為民謀福的重任,若立法會議員不效忠香港特區、不擁護基本法,反而利用議員身份及立法會的平台鼓吹煽動「港獨」、「自決」,將違背「一國兩制」初心,破壞兩地和諧,窒礙香港發展。「港獨」不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亦不為絕大多數港人認同和支持。在立法會選舉中,對持「港獨」取態的參選者作出必要限制,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和民意基礎,可以保證「一國兩制」在實踐中「不走樣、不變形」,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是對香港負責任的決定和措拖。

【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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