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黃之鋒參選「未夠班」
作者:希 爾
現年19歲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高院近日正式頒下判辭,拒絕受理司法覆核的申請。法官表明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屬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會而非法庭決定。黃之鋒雖聲稱尊重法庭裁決,卻「死剩把口」,指既然立法會設定年滿18歲便可當選民,《立法會條例》亦應該讓年滿18歲的市民參選立法會議員,並指會考慮上訴。
黃之鋒是無理取鬧。依他的邏輯,彷彿指所有落得場踢波的人便必定有資格擔當球證。立法會選舉,選民有選民的選舉資格,參選人有參選人的競選資格,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後者比前者嚴格是必然的,黃之鋒試圖魚目混珠,注定是徒勞無功。
香港的政治體制實行行政、立法與司法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英文為「separation of powers」,其實直譯應當是「權力分立」或「權力分離」。三權分立有三大原則:第一,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人事不重疊。 第二,在一般情況下,三權各自有獨立的產生方法;例如,行政首長和立法機關的議員是分別由獨立的選舉產生,產生方法互不相干。第三,各機關需要在一些事務範圍內交叉重疊,才能發揮互相監察制衡的作用。
如今法庭的判決主要針對第二點,即司法與立法有獨立的產生方法,兩者互不相干,若兩者可以互相干預,香港再無司法獨立可言。假設司法團體今天可以挑戰立法團體的產生方法,豈不是天下大亂?
再者,已有多名法官表示,法庭只是處理法律的事務,政治的事宜應歸於立法會處理,法官不宜處理政治事件。惟無心向學而又成績麻麻的黃之鋒,大概連當中的意思亦理解不到,他不僅現在「未夠秤」參選議員,就算他已足21歲亦「未夠班」參選議員。試問,有誰會選一個連香港政治體制亦不懂的人擔任議員?
【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