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參選年齡 黃之鋒失敗了
圖:黃之鋒昨日到法庭領取書面判詞。
官指政治議題不應法庭處理 21歲才能參選合理
有意參選今屆立法會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20歲),指《立法會條例》限制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會,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他以個人名義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日頒下判詞,指香港規定年滿21歲才能參選屬合理範圍,將參選年齡的門檻設定在哪一個歲數是屬於政治判斷,此案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遂駁回其申請。
法官在判詞中指,申請人接納參選及投票有需要設定最低年齡限制,席上亦無例子顯示,現時有任何一個國家及地區,沒有為參選權及投票權設年齡限制。
法官續指,設年齡限制目的是要確保參選者具備一定的成熟程度,去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根據特區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多個國家及地區將最低參選年齡設定在21歲或更高,而歐洲議會就選舉權的報告亦提及,參選的最低年齡限制不應超過25歲。
法官認為,香港規定是年滿21歲才能參選屬合理範圍之內,而將最低參選年齡定在哪一個歲數,是屬於酌情的政治判斷。
參選投票年齡門檻理應有別
針對申請人質疑,為何參選年齡門檻設在21歲,但年滿18歲的市民就可投票,兩者的年齡限制應該一致。法官表示不同意,因成功當選者需履行公職及肩負更多責任,與投票者的責任有明顯分別。
即使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庭也不會修改參選門檻,因此案明顯是政治議題,不應由法庭處理。
黃之鋒在庭外死撐稱,不認同法庭指該案議題屬政治問題,因法庭過去曾處理有關在囚者投票權的案件,但強調尊重法庭決定,至於是否上訴則會再與律師商討。
他聲稱,雖今年9月無緣參選立法會,但希望新一屆有立法會議員能代表年輕人發聲,爭取降低參選年齡,認為投票權和參選權平等是理所當然。
他續稱,雖今次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也不會影響「香港眾志」參選今屆立法會的部署,會積極考慮派主席羅冠聰及副主席黎汶洛參選。
【文匯網】